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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金量投

合格投资者认证

灰金量投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或想接受相关私募产品的介绍,请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以下条件均不符合则无法继续为您服务。

请选择您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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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300万

金融资产 help 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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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50万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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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1000万

净资产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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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灰金量投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或像接受相关私募产品的介绍,请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以下条件均不符合则无法继续为您服务

请选择您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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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不低于300万(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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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不低于50万(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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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不低于1000万(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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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 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 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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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合格投资者认定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什么是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 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转化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分类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各自特点,向投资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信息表。
基金募集机构要设计风险测评问卷,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

第十九条 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

第二十九条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

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匹配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四条 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二)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三)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合格投资者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标准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

第十二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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